台南代書推薦

漢星地政不動產位於臺南市安南區在地經營三十年載。
央行維持現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
2024-12-19
中央銀行理監事聯席會議維持現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考量因素 113年12月19日 本行前於本年8月中旬採取道德勸說,請銀行自主控管未來一年(本年第4季 至明年第4季)不動產貸款總量,嗣於9月第七度調整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 實施以來,資料顯示,房市交易縮減,民眾對房價上漲之預期心理趨緩, 且本國銀行辦理無自用住宅民眾購屋貸款占購置住宅貸款比率趨升。 近月全體銀行購置住宅貸款及建築貸款年增率均回降,惟不動產貸款 占總放款比率(不動產貸款集中度)仍居高(本年11月底為37.4%)。當前銀行不動產貸款集中度仍高,本行將:一、持續審視各銀行自主管理不動產貸款具體改善方案之情形,且督促其積極落實。 二、近期本行專案檢查發現銀行有下列主要缺失態樣;未來將持續加強辦理金融機構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專案檢查,並要求銀行落實本行規定及改善缺失。(一)貸款成數超過法定上限 -借款人支付購屋(地)價款之資金,來自承貸銀行之購屋(地)貸款及另一筆貸 款(如周轉金貸款),兩筆貸款合計之貸款成數超過法定上限。(二)利用其他名目貸款(如周轉金)1.辦理購屋或購地貸款,另核予借款人其他貸款額度(如周轉金) ,並納入擔保品抵押設定,有以其他名目增加貸款金額之情形。2.借款人辦理購屋貸款,另核予透支或理財周轉金等其他貸款,供借款人償還每期應攤還本金或本息,變相給予寬限期。 3.借款人以第1戶房貸之房屋增貸周轉金,資金用以償還該購屋貸款,以規避新購房屋應適用第2戶貸款限制。(三)其他缺失 1.承作購地貸款,應保留一成俟動工興建後撥貸,惟有保留不足一成情形。2.辦理自然人第2戶購屋貸款,借款人無實質換屋需求,銀行仍給予換屋協處 措施。3.辦理購屋貸款,擔保品為預售屋,距建物完工日期尚久,即預先收取借款 人貸款申請書並錄案,以適用錄案日之較高貸款成數上限。攤還本金或本息,變相給予寬限期。 未來本行仍將持續檢視並密切關注:(1)本行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之執行成效 (2)房地產相關政策對房市的可能影響 適時調整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內容,以促進金融穩定及健全銀行業務。 資料來源 113年12月19日央行理監事會後記者會簡報及外界關心之議題
自然人第2戶購屋貸款最高成數由6成降為5成,並擴大實施地區至全國
2024-09-20
供無自用住宅者購屋貸款,茲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自本年9月20日起實施。主要修正重點如下:1. 新增規範自然人名下有房屋者之第1戶購屋貸款不得有寬限期。2. 自然人第2戶購屋貸款最高成數由6成降為5成,並擴大實施地區至全國。3. 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第3戶(含)以上購屋貸款之最高成數由4成降為3成。4. 餘屋貸款最高成數由4成降為3成。    此外,本行認為搭配調升存款準備率,透過加強貨幣信用之數量管理,以強化本行道德勸說措施及本次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成效,將有助進一步減緩信用資源流向不動產市場。新台幣活期性及定期性存款準備率各調升0.25個百分點,自本年10月1日起實施。以下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修正規定113年9月19日發布113年9月20日生效一、本規定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三十一條及銀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二、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 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二) 不動產抵押貸款:指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餘屋貸款及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三) 購置住宅貸款:指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購屋貸款。(四) 購置高價值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座落於台北市者:經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台幣七千萬元以上。座落於新北市者:經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上。座落於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國內地區者:經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上。(五) 購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字樣之非高價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六) 購地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七) 餘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建築業者以新建餘屋住宅(含基地)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八)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以工業區閒置土地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九) 建築業者:指以銷售為目的,從事土地、建物及其他建設等不動產投資興建之行業,或從事住宅建物興建之建築工程行業。(十) 新建餘屋住宅(含基地):指屋齡五年內且仍維持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住宅(含基地)。(十一) 工業區閒置土地:指金融機構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為經濟部管轄工業區閒置土地公告清冊所列之土地。(十二) 借款人:指自然人及公司法人。三、金融機構承作公司法人之購置住宅貸款,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一) 不得有寬限期。(二)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三成。(三) 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四、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置住宅貸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購置高價值住宅貸款:其貸款條件之限制,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二) 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借款人有無以房屋(含基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用途代號為「1」(購置不動產)者(以下稱房貸),並應確認。「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借款人名下有無房屋,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無房貸但已有房屋者:適用前點第一款規定。已有一戶房貸者:除適用前點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外,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之五成。已有二戶以上房貸者:適用前點各款之規定。五、金融機構承作購地貸款,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一) 借款人應檢附購買土地具體興建計畫,並切結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二)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購買土地取得成本與金融機構鑑價金額較低者之五成,其中一成應等到借款人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三) 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六、金融機構承作餘屋貸款,其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金融機構鑑價金額之三成。(一) 除前項規定額度外,不得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七、金融機構承作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其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金融機構鑑價金額之四成。        除前項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兩項規定:        (一)抵押土地已動工興建開發。        (二)借款人檢附抵押土地具體興建開發計畫,並切結於一年內動工興建開發。八、金融機構承作不動產抵押貸款,其屬依都市更新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或其他配合政府相關政策之重建案件,不適用本規定。九、金融機構承作不動產抵押貸款而為鑑價時,應確實依其內部授信規範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金融機構辦理前項貸款之寬貸或展期,不得藉由重新鑑價提高貸款金額。十、金融機構應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格式,定期確實填報不動產抵押貸款情形。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應訂定內部風險控管、作業程序及其他必要之內部規範;其內部規範之貸款條件較本規定嚴格者,應依其內部規範辦理。十一、本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金融機構已錄案辦理尚未撥款之不動產抵押貸款案件,適用錄案時之規定。
特定地區第二戶購屋貸款最高成數上限為6成(政策過期)
2024-06-13
中央銀行於113年6月13日召開理監事會,決議利率凍漲,但加碼第六波房市管制措施,下調「特定地區」第2戶貸款成數,六都「2房」貸款成數從原先的7成降至6成,自113年6月13日起實施,故於113年6月13日後送件貸款之第二戶,可以貸款成數原則為六成。
財政部調整2023豪宅交易標準
2024-03-16
財政部於今(16)日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財政部說明,個人出售適用舊制之房屋,應依其提示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其未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一、房地總成交金額達「一定金額門檻」者,倘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112年度各地區國稅局參考轄區不動產交易情形,訂定適用本項規定之成交金額門檻如下,與111年度相較,各地區之門檻調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至2千萬元,適用範圍擴大,設算之所得額更貼近實際所得:(一)臺北市:6千萬元。(二)新北市:4千萬元。(三)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3千萬元。(四)其他地區:2千萬元。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附件)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該比例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112年度考量部分地區交易熱絡帶動當地整體房價上揚或為期與經濟發展程度相當鄰近地區衡平,分別調增該等地區之所得額標準1%至5%,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財政部指出,個人112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未來該部將持續觀察不動產交易情形,滾動調整該標準,使設算所得額更符實情,俾落實健全房市政策目標及維護租稅公平。訂定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mof.gov.tw) 
囤房新制將於2024年7月1日上路,2025年5月起開始繳納全國歸戶差別稅率2.0方案的房屋稅!
2024-03-15
囤房新制將於2024年7月1日上路,2025年5月起開始繳納全國歸戶差別稅率2.0方案的房屋稅!以下為修法過程涉及房屋稅條例修正、資訊系統修正建置及相關輔(宣)導措施等,財政部已擬具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並完成預告,於112年9月21日行政院第3872次院會通過,同日函送立法院審議,於同年12月19日三讀通過,並於113年1月3日經總統公布,將於 113年7月1日上路,114年5月起繳納全國歸戶差別稅率2.0方案的房屋稅!| 相關連結:改革重點-房屋稅差別稅率2.0 (mof.gov.tw)
上一年